湘潭大学学生艺术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湘潭大学学生艺术团由在校学生文艺骨干组成。
第二条:学生艺术团以致力于精神文明建设,繁荣学校群众性的文化艺术,提高大学生文化艺术素质,通过举办各类文艺活动展现大学生的精神风貌为宗旨。
第三条:学生艺术团的任务
(一)积极参与策划学校的重大文艺演出和其他艺术活动;
(二)训练、提高艺术团成员的业务水平;
(三)代表学校参加各类文艺演出和比赛;
(四)完成学校交给的临时任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艺术团由校团委直接领导,团长由校团委直接聘任。
第五条:学生艺术团暂设合唱队、舞蹈队、管弦乐队、电声乐队、歌咏队、话剧队、舞台美术工作队和艺术创作队。
第六条:学生艺术团聘请兼职专业教师指导日常训练。

第三章 团员

第七条:团员条件
(一) 思想品质优良,自愿遵守艺术团各项规章制度;
(二) 艺术上有专长,具有奉献精神,责任心强,能吃苦耐劳;
(三) 学习刻苦努力,成绩良好。
第八条:团员录用
(一)文艺特长生取得学籍后,填写《湘潭大学学生艺术团登记表》即成为学生艺术团正式成员;
(二)其他学生采取自愿报名,组织审查与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进入艺术团;学生艺术团每年新生进校后两个月进行调整。
第九条:团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参加训练与接受训练的权利;有参加评优的权利;有退团的权利。
第十条:团员有遵守艺术团管理办法的义务;有管理爱护艺术团财产的义务;有参加文艺训练的义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文艺演出和代表学校参加校级以上比赛的义务。

第四章 训练与演出

第十一条:学生艺术团各队训练由学生艺术团团长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周一至周五早操时间为学生艺术团训练时间,学生艺术团成员不出早操,参加训练。
第十三条:每周二下午7-8节课为学生艺术团上课与训练时间,学生艺术团成员的班团组织生活、形势政治课由校团委利用双休日统一组织补课。
第十四条:根据演出和比赛需要,经校团委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停课进行集中训练,参加演出和比赛。
第十五条:报经学校批准,由校团委组队参加不同层次的各类大学生文艺比赛。

第五章 团员管理

第十六条:学生艺术团团员分为正式团员和非正式团员两个层次。正式团员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待遇;预备团员可享受训练所必需的条件。如果在本办法所规定的各类比赛中获奖,可享受相关待遇,除此以外不再享受本办法中团员待遇的其他款项。
第十七条:学生艺术团实行校团委领导下的团长负责制,各队实行队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对学生艺术团团员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等。
第十九条:建立团员档案管理制度。凡被学生艺术团录用的团员,艺术团统一建立团员档案,记载训练、演出、比赛及奖惩情况,毕业时转入学生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学生艺术团团员必须自觉参加训练,认真完成组织和团队所交给的各项任务。严格遵守训练和演出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迟到三次或早退一次计一次旷课。团员因故不能参加正常训练必须事先向所在队队长请假,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训练或演出必须事先向学生艺术团团长请假。
第二十一条:文艺特招生应模范带头遵守训练演出纪律,违反者对照第二十条加重一等处罚。文艺特招生一学期无故不参加任何演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两学期无故不参加任何演出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二十二条:团员学籍管理
(一)团员停课参加各类演出和比赛,由校团委提出申请,报教务处批准,并及时通知所在院、系(所)执行。
(二)学校为学生艺术团成员专门开设《音乐理论实践》、《声乐理论与实践》、《舞蹈理论与实践》、《乐器理论与实践》、《创作理论与实践》等艺术类人文素质教育选修课程,每门课程两个学分,可折算全校性选修课的学分,每人不超过四个学分,以上各门课程的教学与成绩评定由校团委具体负责,最后报教务处审查认可。
(三)团员的学业成绩与本人在团队表现及比赛成绩挂钩,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1、对学生艺术团成员的考试可适当降低标准。学生艺术团成员若与普通本科生同场考试,则可对达不到及格标准而考试成绩达到50分以上者,采取适当的加分办法(以达到及格为上限)。
2、学生艺术团成员因参加国家或省、市级比赛和训练而影响了部分课程的学习或考试,经相关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可单独组织考试或由任课教师参照平时学习成绩综合评定该门课程的成绩。
3、学生艺术团成员名单由校团委提供并经教务处审核确定。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校团委每年对考核优秀的学生艺术团成员进行表彰,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团员处罚分为团内警告、留团察看、勒令退团、开除团籍等四种。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文艺类特招生应予以勒令退学。具体操作见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五条:团员的奖惩由队长会议讨论研究,报校团委审批决定;对文艺类特招生实行勒令退学处分,由校团委会同教务处共同研究,报学校审批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校团委,未尽事宜由校团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